2024十堰市农业科学院引进酿酒工程、发酵工程及相关专业高层次人才公告【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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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院食品加工学科建设,满足科研需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十堰市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若干措施》(十人才〔2021〕3号)等文件精神,报有关部门同意,现对全国引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高层次人才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引进食品加工研究岗位高层次人才3名。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1989年6月1日以后出生),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拥有相对应学位,酿酒工程、发酵工程或有关专业(生物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类、轻工技术与工程类均可),本科专业要与研究生专业相关或相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曾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校期间受过院系级以上处分的、按规定到定向工作单位未满服务期限的、现役军人、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2024年应届毕业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应当执行回避制度的、已在十堰市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以及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并享受十堰市高层次人才政策相关待遇。
(2)然后将报名所需要的材料按顺序扫描成PDF格式,打包发至指定邮箱()进行网上报名,文件包以“专业名称+姓名+手机号码”命名,不需缴费。
(1)《十堰市农科院引进酿酒、发酵及相关专业高层次人才报名表》(附件1);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将报名材料发至指定邮箱,我院即进行资格初审,并及时告知考生资格初审结果。报名结束后,资格初审合格人员名单与后续考试公告一同发布。
考核免笔试,以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进行,重点测评应聘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工作上的能力、综合素养以及运用知识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面试成绩即综合成绩,实行百分制。面试时间、地点等另行在我院及相关网站发布公告。
招聘岗位按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人数1∶1比例进入体检、考察人选。考生面试成绩须不低于85分方可列为体检、考察对象。
(1)体检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2)我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3)应聘者须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妊娠期的女性考生,应按医嘱暂缓可能对胎儿健康有影响的体检项目,待妊娠期结束后补做有关体检项目,待体检结论合格后,再行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5)因考生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不予聘用的,我院可递补考生进行体检和考察不超过2次。
(2)考察工作根据需要采取档案、实地、信函或在实践中考察的方式来进行。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在校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还有是不是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情况作为决定拟聘用的重要依据。考察中还要对应聘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考察中,若发现有影响聘用并查证属实的情形的,取消聘用资格。
(3)因考生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不予聘用的,我院可递补考生进行体检和考察。
我院根据考核、体检、考察等情况,在我单位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有拟聘用人员的姓名、性别、专业、学历学位等。拟聘用人员一定在2024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对不能按时取得学历、学位证的拟聘用人员不予聘用。
公示中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公示中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不是聘用。拟聘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7日内)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我院可从参加该岗位考核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不超过2次。
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编制及聘用手续,签订人才引进协议及聘用合同(服务期不少于5年),约定试用期,实行岗位管理。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报名人员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应届毕业生暂未取得证件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附件3),并于2024年7月31日前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国外、境外留学人员须于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上述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取消相关资格。
(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和法规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违反人才引进工作纪律的考生和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5号令)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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